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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文件

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医疗 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(试行)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8-09-07 14:47:47


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医疗
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(试行)的通知
国中医药办医政函〔2018〕163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:
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70号),明确县级中医医院诊疗服务功能定位,指导各地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建设,我局组织制定了《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(试行)》和《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,不断提升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,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、问题及时报我局医政司。

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

2018-09-07

附件:1、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(试行)

   2、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(试行)